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法依據 所得稅法第一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納稅義務人將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以後之餘額為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單位:新台幣整
| 級別 | 綜合所得淨額 | x 稅 率 |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
| 1 | 370,000以下 | 6% | 0 | 應納稅額 |
| 2 | 370,000~990,000 | 13% | 25,900 | 應納稅額 |
| 3 | 990,000~1,980,000 | 21% | 105,100 | 應納稅額 |
| 4 | 1,980,000~3,720,000 | 30% | 283,300 | 應納稅額 |
| 5 | 3,720,000 | 40% | 655,300 | 應納稅額 |
| 捐贈可於所得稅中為列舉扣除額 | ||||
稅法依據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
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購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稅法依據 所得稅法第五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累進稅率第三項,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稅法依據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自由捐贈)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本文取材自福爾摩莎財產規劃研究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