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節稅案例
李X旺為一建設公司老闆,因名下不動產甚多,年租金收入近千萬,同時又是二家上市公司大股東,由於兩稅合一制度,使得八十九年度個人綜合所得上億元,經核算必須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約4000多萬元。
解析:
李X旺於八十九年九月間經建議做財稅規劃,依所稅法第十七條第二項2款規定對政府實施損贈,因而使其所得稅繳納成本合法節省了近50%,同時也因此主張了自己節稅的合法權益,達成節稅目的。
依所得稅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有關營利事業單位的自由捐贈,可列為年度公司營業費用或損失,同樣的道理營利事業單位也能合法節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應繳納之稅款,達到節稅目的。
本文取材自福爾摩莎財產規劃研究學會